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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进小区 居民最关心这五大问题

来源:房掌柜采编中心  整理 重庆房掌柜  2020-05-12 06:00:36
[摘要]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为大力宣贯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5月9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主办、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承办的《条例》宣贯日活动,在全市3000余家物业企业、近万个小区开展,10余万物业人、数十万业主参加活动。

  本次《条例》宣贯日活动得到全市各区县住建部门、物业协(学)会的积极响应。参与活动的3000余家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在小区大门、宣传栏、电梯间等人流密集场所张贴《条例》宣传海报、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在物业小区多媒体,滚动播放条例宣传视频;现场提供《条例》全文二维码扫描阅读;物业企业总经理与员工分享交流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设置宣传咨询展台,向业主发放五万余份《条例》单行本、打印本、宣传单等;物业项目经理与业主分享交流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耐心仔细解答业主的咨询提问。另外,部分小区为增强宣贯活动的趣味性和互动性,还结合《条例》的条文开设有奖知识问答。

  市住房城乡建委物业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宣贯日活动,覆盖面广、参与人数众多,行业企业要深刻领会《条例》条文内涵,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同时,针对《条例》的宣贯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开展《条例》学习宣贯的重要意义;二是加强学习,确保学习宣贯《条例》取得实效;三是学用结合,把所学用于解决当前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罗传嵩介绍,为宣贯《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的指导下,市物业协会承办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大力宣贯《条例》,市物协印制9万张《条例》宣传海报发放全市物业小区张贴,印刷3万册单行本发行到行业企业,线上线下累计培训近3万人,制作宣传视频在小区电梯播放,录制培训课程发放到区县学习,与重庆日报、华龙网、重庆经济广播等合作开展有奖知识竞答等活动,参加“重庆之声《身边说法》”“华龙会客厅”的《条例》直播节目,不断扩大《条例》的知晓面及影响力,为《条例》施行营造良好的宣传学习氛围。

  市住房城乡建委物业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还将深入开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学习贯彻活动,举办专题培训和研讨,邀请专家对条例条文进行解读,帮助基层和企业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提升对《条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重点来了!遇到这些问题这么办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每条都与业主息息相关,在宣贯日活动中,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搜集整理了业主咨询较多的5个问题,快来了解一下。

  1.住宅小区开民宿

  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条例》还特别明确,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住宅小区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装修保证金

  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告知事项进行登记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提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同时公告施工的时间和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约定装饰装修保证金的,装饰装修保证金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车位租售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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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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