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5﹞92号)文件规定,“我市范围内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的年平均工资之比)高于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对未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或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实施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部队转业干部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在计算住房补贴时,应核实其从军期间的住房补贴发放月数(根据部队相关文件(﹝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2000年以后转业干部(士官、文职人员)从军期间的住房补贴,部队在其转业时按其军/工龄予以计算并发放),在住房补贴发放总月数中扣除部队已发月数; 同时核实其住房实物分配情况,如其在部队期间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且面积已达标的,则不再享有住房补贴发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