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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该《通知》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交易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非税收入并取得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的住房,房屋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 有关具体问题,建议您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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