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中山公积金新政来了。1月1日起,个人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据了解,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年5月份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办法》已经通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自2019年1月1日期实施。
《办法》指出,个人自愿缴存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在中山居住的下列人员,包含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外国人等三类。
根据《办法》,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调整、信息变更等业务,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其中,明确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要按月缴存,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两部分都由个人缴存。
在贷款方面,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并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其中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如果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将自动封存。个人自愿缴存者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以下是《办法》全文:
素材整理自:中山公积金、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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