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获赔偿。大庆立天唐人公司在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规定,360天内将产权相关材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即可,超过360天仍未取得产权证书的,购房人不退房,出售人按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在售楼时都会通过媒体广告、印制宣传品或沙盘展示等手段,介绍楼盘位置、格局、面积等,消费者借此了解所购房屋的信息,确定购房与否,依法即应形成要约和承诺。大庆立天唐人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将这些宣传、展示的承诺一笔勾销,仅视为要约邀请,不但不作为买卖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更不承认其已成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规定其中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房实际情况为准。出卖方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购房者,也无需就此承担责任。令消费者感到不安的是,该补充协议明确提出:“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高盛律师集团孙威律师认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该补充协议强调任何情况下均由消费者承担责任,违背了主合同的主旨,剥夺了消费者权利。而其有关违约金比例的约定不公平,在加重购房者违约成本的同时降低了开发商的违约惩罚,显失公平,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充协议作为合同一般应是与主合同同时签订的,其内容应为对主合同的补充,而非更改。如果其中内容与主合同不一致,应以政府认可的联机备案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中有明显免除已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内容的格式条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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