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购买划拨性质的房屋后土地性质是否还是划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规定,购买划拨性质的房屋,需缴纳土地收益,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二、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赔偿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规定,您所指的赔偿应为征收补偿。如何补偿可详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两文件可在网上查询)关于补偿的具体规定。 三、关于个人房屋申请划拨转出让的问题。此问可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第二十六条“在符合本市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即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原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时点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按该价格与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用途土地增值收益率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规定执行。 四、关于划拨地和出让地区别的问题。此问可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两文件可在网上查询)关于划拨地和出让地的有关规定。 联系人:吴忠思 联系电话:63651374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