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下,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对象筹集资金建造,集资对象根据集资情况获得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房屋。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是具有福利性质的住房。 2.根据渝住改发〔1997〕7号)规定,集资单位应按集资人集资总额的10%,建立集资合作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用于集资合作住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 3.集资合作建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是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的主体,项目具体集资的费用、成本等问题,建议您向单位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