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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你买房时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情况,建议你可向九龙坡区房管局咨询,联系方式:6157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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