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市区范围内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出售作出要求。
根据该项通知,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车位。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同时,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库)。
通知明确,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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