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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申请的问题

(匿名) 2016-12-20 -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本人在申请首次购房按揭补助过程中遇到一些疑惑,特此咨询。 一、事实情况 本人于2013年首次购买重庆主城区商品房,2014年6月首次偿还按揭款。最近从新闻得知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因此,打算提出申请。在准备申请材料过程中,发现本人名下还有一套主城区内的老房子,系多年前长辈赠与所得。为满足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要求,本人已于2016年11月将前述老房子对外转让。 二、主要问题 基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疑问: 1、在2016年11月已将前述老房子对外转让的情况下,目前本人在重庆主城区内只有一套住房,假设其他条件均满足,本人目前是否能够申请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是否需要等前述老房子对外转让满12个月后才能申请? 2、根据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相关规定,申请材料必须在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提交,补助年度为从本人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本人是2014年6月首次支付按揭本息,因此,如果要在2017年提出申请的话,补助年度应该是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提出申请的期间应该是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综合问题1来看,如果必须在老房子对外转让满12个月后才能申请,那么,本人2017年的补助年度期间应该怎么计算?是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还是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或者其他期间? 以上问题,望得到明确的回复,谢谢!
全部2个回答
  • (匿名)

    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目前我市关于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根据您的描述,您应自满足享受政策规定条件的当月起算补助年度。即您的补助年度是2016年12月-2017年11月,一个补助年度后3个月内进行申报。

    • 2016-12-20 08:45:35
  • (匿名)

    • 2016-12-20 08: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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