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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该《通知》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方可转让,并应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等价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土地出让金;二是其他非税收入。有关具体问题,建议您向渝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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