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条件,建议您向房屋所在地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咨询;关于经济适用房交易有关问题,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于2016年7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文。按《通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在2006年8月14日以前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其交易纳入普通商品房管理,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自愿办理划拨转出让;在2006年8月14日以后审批的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交易前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非税收入后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 1、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申请时该住房所在地段对应土地级别的住宅基准地价×10%×该住房的建筑面积×年限修正系数0.96574。土地级别按照市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执行,住宅基准地价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渝府〔2016〕22号)执行。 2、其他非税收入补缴金额=(申请时该住房的计费价格-原购房总价款)×10%。该住房的计费价格从地税部门二手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提取。 有关具体问题,建议您详细咨询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