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二、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四、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汉字文本。 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流程及详细申请资料,你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咨询电话:67688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