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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同胞卖房所需材料的咨询

(匿名) 2017-05-22 看房
1、楼盘:金渝大道,业主(产权人)是一对台湾夫妻2人,2010年的时候用台胞证购买的此房; 2、现在房子出售,男业主一人在重庆,有台胞证,在有效期内。女业主在台湾,当时的台胞证已经过期,后来没有续期; 3、现在为了出售此房,女业主已经在台湾做了公证书,并经过重庆市公证处核验; 问题:由于公证书里面只有女业主现在的台湾身份证号码,并没有说明当时购房所用的台胞证和现在她的台湾身份证是同一个人,而现在女方台胞证也已经过期。 这种情况,请问现在还需要提供那些材料才能过户?恳请详细列举所需材料,谢谢。 我去两江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过,但是人太多工作人员太忙没听明白。

(匿名)

  • 2017-05-22 14:03:48
   一、根据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二、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四、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汉字文本。    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流程及详细申请资料,你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咨询电话:67688913
 

(匿名)

  • 2017-05-22 14: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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